一、总则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和加强教学管理,使广大教职员工树立人才培养质量是学院发展生命线的观念,主动搞好教学与教学服务工作,形成良好的教学风气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,现就进一步加强教风建设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承担范蠡商学院课程的专兼职教师及外聘教师。
二、课前准备
第三条 熟悉教学大纲。教学大纲是根据培养方案,以系统和连贯的形式,按章、节和课题,提纲挈领地叙述有关学科内容及教学要求的教学纲领性文件。教师须认真研读,把握课程基本内容,明确课程基本要求。
第四条 审慎选用教材。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该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,选用合适的高质量教材,特别是国家规划教材、获奖的优秀教材及马工程系列教材;优先选用近三年的出版的教材。
第五条 编制教学进度计划。任课教师根据本学年或本学期的教学任务和要求、教学改革措施等,确定包括教学周次、教学时数、教学内容安排、教学形式、课后作业或辅导安排等内容的教学进度表。教学进度计划如需变动,须经教研室主任、学院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批准。
第六条 精心撰写教案。教案内容主要包括课程名称、授课专业与班级、课时、教学目的、重点与难点、教学方式方法以及教学参考资料和教具选用等。
任课教师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,在深入研究教材和充分了解授课对象的基础上,根据课程内容和特点,结合自己的教学经验和形成的教学风格,编写具有自身特色的教案。
教案设计要满足以下要求:
1、能显现教学过程的精心设计。
2、每单元授课内容均有明确的重点和难点。
3、能结合学生实际情况,提出激发学生学习兴趣,加强学生能力培养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具体措施和方法。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优化组合。
4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。
5、明确每单元授课中各阶段采用的教学方式。
第七条 撰写讲稿。讲稿基本要求:
1、讲稿尽可能详细、全面。教师在编写讲稿时,可根据学生的层次、专业、知识面、知识连续性等对教材内容进行必要的增删,同时应结合新形势、增加学科前沿的知识和实际案例。
2、讲稿应与讲课的内容相结合,可在讲稿右侧留出备注栏,用于举例、案例、重要标准、讲解提示以及新增内容等的书写。
3、讲稿可采用书面形式和多媒体课件形式。书面形式要求字迹整洁,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,亦可打印。可采用活页方式,按章分别编制。多媒体课件形式的讲稿可打印,页面的空白处留作备注栏。
4、讲稿严禁大量抄袭教材。
第八条 开学前,教师新开的课程和学院开的新课程要求备课进度不低于总课程数的1/3,往年课程不低于总课程数的1/2。
二、授课过程
第九条 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,携带教材、教案、课件或教具、记分册等,至少提前进10分钟进入教室并做好授课准备。
第十条 仪表端庄大方,衣着整洁得体,讲普通话。
第十一条 按时上、下课。课堂上要关闭手机或将手机置于振动状态,严禁私自调停课、在课堂上接听手机、提前下课,不准无故坐下授课。有迟到、私自调课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行为者,将按照《南阳理工学院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》(南理工字〔2006〕66 号)有关条款予以处理。
第十二条 严格考勤,大班抽查,小班点名。对经常迟到或缺勤的学生及时批评教育,并反馈给其学院导师及年级辅导员。
第十三条 授课要突出重点,化解难点,思路清晰,逻辑严密,语言简练生动,板书清晰易辨,文字规范,图表工整。教学观念、教学方法、教学手段应与“与时俱进”,不断改进教学方法,提倡启发式、案例式、讨论式、参与式教学方式,强调知识和能力的统一,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,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果。
第十四条 根据教学内容充分挖掘课程思政因素。严禁发表有损党和国家形象、不利于民族团结等与党中央及国家政策相悖的言论。严禁出现其他与课程无关、有损师道尊严的言论和行为。
三、作业批阅
第十五条 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及本课程的特点布置作业,做到目的明确、数量合理、难度适中。
第十六条 批阅中要指出解题思路、过程以及方法中出现的具体错误所在(不能只划正误号),作业批改后要记录成绩。
第十七条 对个别有抄袭行为的学生应进行严厉批评教育,视具体情况予以重写或不予记录本次成绩等处罚。
四、辅导答疑
第十八条 辅导和答疑应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,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给予更多的指导。对学有余力的学生要提出进一步提高的要求。答疑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,利用网络平台组织开展,给学生以交流机会,提高答疑效果。
五、授课总结
第十九条 课程结束后,任课教师应及时撰写授课总结,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教学大纲执行情况,即:教学内容是否满足教学大纲规定要求。
(二)教学内容、方法、手段、考核等改革情况。
(三)教学进度计划执行情况,主要分析各章节教学时数安排的合理性。
(四)对学生学习状态的客观评价。
(五)对学生学习效果(试卷、成绩等)的分析。
(六)教学经验和教训。
(七)进一步提高授课质量的思考。
第二十条 应按照教学档案材料归档标准及时提交并妥善保管。
六、其他
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院教务办公室负责解释。如有与学校规定不一致之处,以学校规定为准。
范蠡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印发